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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4.2.4.4 (四)关于谁来监督监督者
(四)关于谁来监督监督者

任何权力失去监督,都有可能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没有先天抗腐的能力,必须加强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中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多项职能都由监察委员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集中的反腐机构。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监察法》提出,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要进行全方位监督,包括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人大监督、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监督。如何借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契机,对权力监督和制度约束作进一步探索,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注释】

[1]马怀德.公务法人研究[J].中国法学,2000(4).

[2]谢超.《监察法》对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影响[J].法学杂志,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