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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4.2.4.2 (二)关于留置场所
(二)关于留置场所

《监察法》诟病最严重的应当是留置场所。《监察法》明确规定留置应当在“特定场所”进行,但尚未对特定场所作进一步说明。从试点情况来看,留置场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看守所模式;一种是“随意留置”模式,留置场所可能是某廉政基地、教育培训基地,等等。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宜规定看守所作为留置的统一场所,更有利于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