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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4.2.4.1 (一)关于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辩护权
(一)关于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辩护权

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没有委托辩护的权利,也没有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只能自行辩解。只有当被调查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从《监察法》切入到《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留置期间,调查工作处于证据尚未确定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虽有利于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但存在极大的证据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导致“上可通天”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但是,这一规定也引发不少争议。对于可能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留置的全过程可能长达6个月,如果全过程没有第三方(律师)为被调查人提供权益保护,这样的调查程序显然是有瑕疵的,即使被调查人最终在实体上被认定为罪犯,但是在程序上仍然难以让人信服。任何一个调查机关在实行封闭性的调查时,要做到自我监督无疑是件很困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