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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4.2.3.2 (二)监察与司法的衔接
(二)监察与司法的衔接

从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精神来看,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制,而属于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采取审查起诉等措施和程序。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检察机关不起诉,须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对于监委会办的案件,权力和压力更多的在上一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