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4.1.3.3 (三)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三)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取缔和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机关、特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宪行为或有关机关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给予制裁。这可称之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对于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之所以有力,在于其刚性。对于违法行为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以保证法律的刚性,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为什么有些人觉得宪法可有可无,为什么有些人觉得宪法离自己非常遥远,是因为制约宪法实施的瓶颈——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与国家命运。

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代议机关审查制,起源于英国。第二种为普通司法机关审查制,由美国首创,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第三种为专门机关审查制,即在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之外设立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宪法委员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实施与监督主体。作为立法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享有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权,既要对自身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予以审查,也要对其下位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开展审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目前已有的备案审查机构显然无法满足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在人大内部设置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宪法2018年修正案把原来规定的全国人大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更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修改从宪法层面把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下一步要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职权与具体程序。

【注释】

[1]付子堂,郭相宏.宪法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良性互动[J].法律适用,2018(9).

[2]焦洪昌,叶远涛.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保障[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3).

[3]付子堂,张震.新时代完善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新思考[J].法学杂志,2018(4).

[4]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5]邓世豹.论实践中的宪法意识[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