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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2.2.3 (三)内容不同
(三)内容不同

人治下的德治与法治下的德治,两者产生的基础、赖以存在的条件和实现方式不一样,它们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基础上产生,并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服务。

第一,从政治伦理方面看,人治社会里,君权至上,权力结构是高度集权的模式,统治者在个人集权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专断,与此相应的政治伦理是一种专制伦理,唯上是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法治社会里,人民主权,实行的是适度分权的模式,权力之间相互制衡,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与此相应的政治伦理是一种民主伦理,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服从法律,公共意志高于个人意志。

第二,从经济伦理看,人治是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以自给自足为基本原则,不追求自身的发展与扩张,安贫乐道,因而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义在利先,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法治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商品经济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以追求利润和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但是这种对利益的追求必须是取之有理,用之有道,因此,法治下的经济伦理的根本要求是义利兼顾。

第三,从社会伦理看,人治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主要以血缘为纽带,在此基础上,将家庭伦理归结为等级伦理,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讲究人与人之间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进而延伸和扩大,适用于普遍的人际关系,发展成一种等级分明的臣民伦理,尊卑有别,上下有序。法治社会里,商品交换导致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空前增多,利益纽带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而商品交换遵循的是价值规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契约关系、信用关系,所以法治社会的社会伦理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公民伦理。

总之,人治下的德治和法治下的德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今天,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建筑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治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因此,我们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充分估量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有效地运用法律、道德两种手段,是对法治的必要完善,有助于我们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变。

相反,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道德两种手段,是对法治的必要完善,有助于我们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