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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2.1.3 (三)手段上的共同性
(三)手段上的共同性

社会是无数人们通过不同形式的纽带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机体。要维护这种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除了动力机制外,还要有平衡机制,而规范动力实现平衡的主要手段,一个是法制,一个是道德,无论是人治下的德治,还是法治下的德治,都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并与法制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有效地调节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平衡和发展。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不行,没有道德规范也不行,这是由法律和道德的特性所决定的。道德主要是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的观念形态,以及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等精神力量,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法律是由国家政权根据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制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意识的他律”。法律和道德的特性决定了两者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中国古代儒家主张“德治”,根本否定法的作用,法家则主张“法治”,各有片面性。实际上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在人治的前提下,是法治、德治两手兼用。

法治和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首先,道德应是立法的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先进的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应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其次,道德也应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和僵硬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只有执法者形成了对道德价值的理性理解,才能杜绝徇私枉法的罪恶行径发生。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时,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学法、知法、守法成为公民的良好风尚和习惯。总之,法德并用,双轨治国,是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都必不可少的治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