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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2.1.2 (二)内容上的继承性
(二)内容上的继承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都是它那个历史时代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同时又都与其以前的时代的社会意识成果有继承关系。一定时代的社会意识主要是反映现实的社会存在,但它总是在以往积累的大量思想材料基础上形成的,而且形式上也往往继承旧的意识形式。

我国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我们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关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要丰富和全面。传统道德修养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这样一些准则,培养“智、仁、勇”兼备的健全人格。这些道德观念固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数千年来,它们又的确充当了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精神纽带的作用。古人把道德操守提高到了极致,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也”,把道德看得比生命还宝贵。综观我国的德治传统,有的专家将其基本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克明俊德;二是以民为本;三是立身惟正;四是明道善策;五是举贤、任能;六是教而后刑。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在总体上是打着人治社会的深深烙印的,但是只要我们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正是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也是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