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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1.3.3 (三)公正司法,司法改革如何破局
(三)公正司法,司法改革如何破局

1.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公会给社会公正带来致命的破坏。过去司法广受诟病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由于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成为冤假错案幕后的推手,极大地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其一,司法要去地方化。谁控制了法官的薪水,谁就控制了法官的脑袋。司法的人财物若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就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司法机关不应当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工作,不能为了支持地方政府工作或是为了地方维稳就以丧失司法的居中裁判地位、牺牲司法的权威为代价。司法机关正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使行政区划与司法机关适当分离,排除地方的干扰。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

其二,司法要去行政化。一是废除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制度。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垂直领导关系,如果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汇报”,则上诉审程序形同虚设。二是废除院长、庭长案件审批制。如果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那么合议庭法官就成了领导的传话筒。可想而知,裁判结果不是源于法律规定与法官的良知,而是源于院长、庭长的喜怒哀乐。

其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疑难案件。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应当由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作出裁判;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

“责任伦理”是司法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司法主体尊重司法的客观性和法治原则,做到权责一致,体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担当。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司法机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司法领域展开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开展了深刻的自我革命。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变以往案件层层审批制度,采用“1+N+N”模式,一位主审法官带N个法官助理和N个书记员负责办理案件,形成办案团队,采取“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判决书经由合议庭成员连署签名后签发。这种模式是构建以法官为责任主体的权力运行生态,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法官权力,明晰法官的责任和义务。改革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增强法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法官能真正根据法律法规和内心良知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处理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当前,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正在全国全面铺开。下一步,要做好调研和经验的推广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成果。

3.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法律监督都不能作为诉讼的中心,应当努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和法律监督中心主义的做法。第二,审判应当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庭外阅卷和向领导的请示汇报为中心。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才能确定其法律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具备“亲历性”。第一,任何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直接举证和质证,才能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只有直接审查证据的法官才能参与案件事实的判决。通过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和裁判者居中裁判,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庭审活动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确保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不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由审判来决定。实质上,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司法审判的标准为中心。过去,由于“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缺失,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庭审“虚无化”“形式化”,即由案件事实的侦查结论发挥对审判的决定性作用,庭审失去实质意义,法院沦为了侦查机构办理定罪量刑手续的工具。“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使刑事诉讼构造更加符合诉讼规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制约,削弱相互配合,杜绝三机关联合处理案件的做法,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项改革进行了具体安排。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充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这意味着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人员要遵循三大诉讼理念:无罪推定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控辩平等规则,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据的运用能力。此外,为使庭审实质化,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完善。例如,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分流制度、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等。

4.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

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保证法官在任职期间内薪水不能减少。如果做不到这两点,法官很难独立审判。如果法官不能终身任职,他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里,职位可能随时被撤走,任期内的工资随时减少,每天担心自己的生计,他将很难独立行事。对省以下司法系统的人、财、物进行统管,设立巡回法庭,也许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方法,并非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