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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1.3.1 (一)科学立法,加强宪法实施
(一)科学立法,加强宪法实施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这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表明大立法时代告一段落,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实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引用“良法”的概念,并提出了“良法善治”的理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良法善治的理论和实践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质量关乎法治质量。“良法的标准表现为三个方面:在法的内容方面,必须合乎调整对象自身的规律;在法的价值方面,良法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法的形式方面,良法必须具有形式科学性。”[2]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还未能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意愿。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法律与法律之间“打架”,“土法”与“国法”之间冲突,令人无所适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形同虚设;有些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不够。法律先天不足会使法治实施陷入困境。要建成法治国家,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夯实“良法善治”的根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我国宪法明确了统一且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划分,对于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以及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伴随着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深化,立法工作肯定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与程序。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立法浪费、开门立法应成为立法工作的常态。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搭建公众表达立法意见的平台,建立意见采纳及反馈机制,力争使法律法规接地气、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总之,“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头道“工序”。立法的完善离不开法治实践的推动,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推进,也必将为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宪治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实施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与原则精神的活动,是指宪法具体条文规定与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3]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宪法的实施状况仍然不尽如人意,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依然存在。要使宪法真正落地实施,还需进一步努力。第一,形成以宪法为首的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都要合乎宪法这一国家法制的最高标准。第二,普及宪法理念,培育全社会尊宪、守宪、执宪与护宪的宪法文化。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解释法律条款,使宪法的理念与精神融入行政执法、司法和社会生活中去,促使人人心中有宪法,人人讲宪法。第三,切实强化宪法监督的机制与程序,对于违宪文件与行为的认定标准、追究程序与处罚措施应当作出细化规定。宪法监督既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言行的违宪评价,最终还是要施行宪法诉讼制度。如果社会仍然出现“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低头,低头不如口头”的现象,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投诉无门,宪法的权威就无法真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