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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3.1.2.2 (二)缺乏法治历史传统背景下的依法治国
(二)缺乏法治历史传统背景下的依法治国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有法律制度却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治而无法治。我国古代自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至汉唐时期已较为完备。然而,虽有立法,法律却只治民而不治官、不治权。权大于法,法律成了权力的奴婢。“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专制的集中表现,也是立国之本。虽有“五常”(仁义礼智信)试图缓和“三纲”的专制紧张,却无法从根本上动摇专制的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废除旧法,创建新的法律体系。邓小平同志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们痛定思痛,只有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解决问题。

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其成就有目共睹。然而,在封建传统的惯性下,一些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法律成了摆设,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是有权任性、任意妄为。一些领导干部,虽然也畏惧党纪国法,却缺少现代干部所应当具备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与法律思维,决策办事不遵循法定程序、缺少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