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修女的教士的故事》中,[1]乔叟(Geoffrey Chaucer)对《伊索寓言》的改编是某种扩展的一部分,这种扩展导致一种文学类型的转变:从古人熟知的简短形式转向一种更长更复杂的诗歌形式。我曾经讨论过,[2]最终,这种显然无足轻重的转化,为后来被称为“小说”这种文学形式有关的结构、内容和主题做出了贡献,限于篇幅,对这一演进的证明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拙文只想指出这一文学演进早期但必要的阶段,窃以为,在这个阶段里,寓言——这一卓越的权威模式在长度上得到了扩展,而且必然还是反讽的;也就是说,这种新文体有可能明确构设一种新的解读,而且,这种解读与篇幅短小的寓言经典文本中存在的权威意图相反,这在英语文学中可能是首次出现。
《旧约》中的“审判寓言”、[3]亚里士多德《修辞术》、[4]《新约》中的格言、[5]教会传统的中世纪传教士的理论与实践、[6]后来17与18世纪遍布欧洲的对寓言的理论创建,[7]以对这些研究的分析为基础,关于何谓寓言的经典形式,我们也许可以如此定义:寓言是一种权威的讽喻形式,再现并制定一种具有等级的权力系统,直接与隐含或特定的言说对象有关。寓言创造或者促使读者去创造一个具体的叙述实例,一种历史情境,这是由于寓言具有一种规则而重复的结构,而且,这种结构指向一种熟悉而且容易发现的诗歌背景,简单来说,这是一种由特定结构、角色类型、意象与主题为特征的叙述文体。
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乔叟将一则寓言(fable)变为“寓言式的故事”(fabular tale),而这一看上去无害的行为导致了诸多理论问题。其一是长度的基本问题。根据传统的看法,关于寓言这种形式,主要还是由其简洁明了的程度来界定,那么,我们也许能够假设,即便在乔叟时代寓言形式也必须要更为简洁,可是,如果寓言扩展到数百行会是怎样的情形呢?我们似乎可以肯定,这样产生的修辞影响和意图,与功能性极强且具有明确指示性的伊索寓言不同。一个更长的叙述拥有一种针对复杂结构的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刻的刻画,也会丰富关于美的问题、情节发展以及[故事中的]叙述性评论等更多的可能性,那么,这个更长的形式拥有怎样的修辞品质?对乔叟的“狐狸寓言”的分析将显示某些问题,并显示某种转换的可能性,即从在一种功能相对有限的模式中使用的寓言,转向更诗歌化的模式中使用的寓言。不过,首先我们必须在文学史的进程中勘定乔叟再创作的位置。
英语文学中很早就出现从简短寓言向其扩展形式转变的现象。在乔叟之前很久的欧洲与英国,寓言是一种宗教与基督教教诲惯用的形式。自诺曼征服以来,英语文学愈发受到大陆的影响,这也反映到了语言、诗歌实践以及创作题材当中。传统的狐狸题材与诺曼征服前数世纪习惯的文学表达形式混合在一起。诺曼征服者的出现,一方面加速了狐狸传统的整合并成为文学习惯,另一方面,又破坏了“严肃”的形式并使之大众化,这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寓言素材的增加。12世纪的法国形成——更确切地说是发现——了两种版本的动物寓言诗(叙事诗),因为这些材料至少自10世纪就已经在欧洲出现。如果印度与阿拉伯传统也对此有某种影响的话,可能时代还要更早。这就是《伊森格里穆斯狼的故事》(Isengrimus,1148)[8]与《列那狐的故事》(Roman de Reynard,1175-1190),这些戏仿类史诗(mock-epics)不仅戏仿了史诗的形式要素,还戏仿了作为主要观众的宫廷观众。动物史诗并非寓言,但取用了与寓言相关的要素,比如狐狸和狼的角色,并将它们置于强调寓言倾向性的叙述框架。在动物史诗和其他文学作品当中,角色与叙述策略均与寓言类似,比方说使用某种权威(对教士的戏仿)、讽喻(一个在叙述文本之外的道德格言)、一个社会历史的背景(乡村的农业生活,就英国而言,这与农民的实际生活而非浪漫的乡村生活有关)以及多种叙述要素:借鉴自寓言的角色类型、得到发展与改良的角色、一个自然主义的故事场景以及自然主义图景(同样与社会、经济、甚至地理背景相关)和对权力主题的侧重——比如骗子,依旧处境糟糕的传统上的失败者但却获得某种胜利。[9]一首作者不详的295行诗《狐狸与狼》就是这种混合形式的例证,似乎是一个说教意味很浓的教条寓言,同时也是反程式化的、戏谑的短篇史诗(尽管对一则寓言来说篇幅太长)。另一个例证则是《胡伯特修女的故事》(Mother Hubberd's Tale)。[10]不过,这些同时代的狐狸寓言当中,最复杂的“诗化”作品当属《坎特伯雷故事集》中的《修女的教士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