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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公共基础知识
1.8.5.3 第三节 刑罚裁量
第三节 刑罚裁量

一、累犯

二、自首与立功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D。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一般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题应选D项。

三、缓刑

所谓缓刑,就是指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四、假释

所谓假释,就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五、追诉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