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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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管辖权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证据
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证明民事案件客观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它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或证据存在的形态把证据分为以下八种:
三、民事诉讼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生效后,不得上诉和再起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14年10月2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谓巡回法庭,就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批案件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四、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审限
(1)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5)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6)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7)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8)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9)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
(10)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11)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