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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公共基础知识
1.8.4.1 第一节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

(一)公民的概念

所谓公民,也称国民,就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凡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就是我国的公民,这属于( )

A.政治概念

B.法律概念

C.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

D.不是政治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

答案:B。解析:考生要注意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因此,本题应选B项。

习题2.【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今天,人民是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因此,公民的范畴大于人民。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公民从出生日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 )

A.自己能独立生活才具有

B.18周岁以上才具有

C.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D.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才具有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应选C项。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可以分为: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题应选B项。

习题2.【单选】李某16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丰衣足食,李某为(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应选C项。

习题3.【单选】在我国,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民事代理人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应选B项。

习题4.【单选】依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下列成年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聋人

B.盲人

C.精神病人

D.肢体残疾人

答案:C。解析: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题应选C项。

习题5.【多选】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下面正确的说法有( )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D。解析:18周岁以上且智力健全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错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错误;选项B和选项D的表述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BD两个选项。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所谓宣告失踪,就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

③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终止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继承程序开始

D.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而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同时不能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宣告失踪也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因此,本题应选B项。

(3)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所谓宣告死亡,就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B.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牛日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之分,这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再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顺序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A.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看配偶是否再婚。《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B.收养关系有效。《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C.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王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周某改嫁于张某,其后张某死亡。1年后周某确知王某仍然在世,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某的死亡宣告。依据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王某与周某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王某同意后恢复

D.经周某同意后恢复

答案:B。解析: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如果其配偶再婚,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因此,本题应选B项。

习题2.【单选】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答案:C。解析: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因此,本题应选C项。

(4)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做出失踪宣告,而不能做出死亡宣告;同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在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则应当宣告死亡。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 )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D.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B。解析: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本题应选B项。

习题2.【单选】甲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解析: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满五年,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本题应选D项。

二、合伙(2)

1.合伙

所谓合伙企业,就是指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的一部分,但是同时又对整个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外,所有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所有合伙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或所有合伙人请求清偿其所有债务。当对外清偿了债务之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入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所谓法人,就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公民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

(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六十条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企业法人概不负责。

(五)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六)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七)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3)

1.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的界定

《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公司的成立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司的名称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者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五有”:有人有名有房有财有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立“三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公司住所;

(4)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之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新《公司法》均无规定);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股份有限公司(“六有”:有人有名有房有财有法有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设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有公司住所;

(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等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6)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习题与解析

习题1.【单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立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B.具有独立的财产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题应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