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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公共基础知识
1.8.3.2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普遍性。

(2)可反复适用性。对同一对象可以反复适用并产生同样的效力。

(3)不可诉性。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4)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部委行署)。

3.政府规章。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