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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青春
1.3.7.3

有趣的是,我不同寻常的下乡历程有了“落实政策”的喜剧效果。

我到教育系统参加工作以后,多次看到了中央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和解决知青的工作和生活待遇问题的文件,心感欣慰。其中,1985年,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相继多次下发的《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中,明确规定,“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下乡知青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上山下乡的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中学毕业生、下乡时年满16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和过去已动员下乡的社会青年;‘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市被遣送回农村的,或随父母成户回乡以及战备疏散,下乡时不满16周岁的,其在农村自然成长满16周岁后在农村劳动的;1962年至‘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

在我工作单位、丰南和迁西知青办、母校等领导和同志们关怀证明下,我的参加工作时间被确定为1966年9月我被遣返回乡的时间。以至于我这个十中“67届”毕业生,在每次填写个人工作履历表时,不得不特殊向组织说明我“提前”参加工作的原因。

这件事对我来说虽是命运中的“因祸得福”,但也令我唏嘘不止,恐怕也更难让局外人理解。据有关资料记载,1966至1968年间,唐山市共向农村遣返人员15198名,其中,10624名为遣返对象的家属,家属中大多数为中小学生。我作为当时被遣返的家属中,够“下乡”年龄的学生、又是高中生,恐怕是凤毛麟角了。真诚地希望在我身上发生的类似怪事,今后永不发生。

我的这段特殊下乡经历,或可说是一段“屈辱”的历史,每每不愿提起,既怕引起伤感,又怕触到熟悉的“情内人”,好在时过境迁,时代在前进,也为还原一段历史的真实,感恩永沐的乡情,相信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如今,近50年过去了,这些事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每当想起来还难免一阵阵悸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