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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12.2.4 知识点四 行李、包裹的到达和交付
知识点四 行李、包裹的到达和交付

1.行李的交付

旅客凭行李票领取行李。行李一般在行李票所记载的到站交付。特殊情况下,旅客可以要求在发站或中途站领取行李,但必须提前征得铁路和海关等部门的许可。在中途站交付行李后,行李员应在旅客所持的客票背面“行李”戳记下面记载“行李已在××站交付”字样。

行李到达后,到站应在行李运行报单背面“关于行李到达的记载”栏填写到达日期和车次,在“行李到达簿顺序号码”栏记录行李到达簿顺号,然后在方框内加盖车站日期戳。

铁路交付行李时,应将行李票同行李运行报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收回行李票。交付行李后,在行李票和行李运行报单背面“关于交付行李的记载”栏填写“已交付”字样,并在方框内加盖车站日期戳。铁路没有义务核查提出行李票的旅客是否确是行李的所有者。

车站交付行李后,将收回的行李票和行李运行报单造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旅客要求领取行李,但行李未到时,车站应在旅客提出的行李票背面记载“行李未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交付行李时,如发现重量多出,应编制商务记录,但不向旅客补收多出重量部分运费。这项费用将通过本国铁路中央机关向过磅错误的国家铁路核收。

行李自到达或被海关截留之日起3个月无人领取,或者虽未满3个月,但因长期存放造成行李本身价值降低或保管费超过行李本身价值,则车站可以予以变卖。变卖按照国内规章办理。变卖后如能查明旅客地址,车站应将变卖情况通知旅客。铁路变卖后应从所得款额中扣除未支付的保管费及关税等费用,然后将剩余费用退还旅客。

如果由于铁路责任造成行李运到逾期,待行李到达后旅客可以向车站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旅客不能等待行李到达,可以向车站要求作如下处理:

(1)免费将行李返回发站;

(2)按到达国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办法,将行李转发送至该国的另一到站;

(3)将行李转发送至其他国家的国际旅客联运站。

行李应随列车到达到站之日起,因铁路过失经过10 d还未交付旅客时,如行李的滞留同完成海关和其他规定的手续无关,即认定行李已经灭失,旅客有权要求铁路赔偿。

2.包裹的交付

包裹应在包裹票上记载到站交付。

包裹到达后,到站应在包裹运行报单背面“关于包裹到达的记载”栏填写到达日期和车次,在“包裹到达顺序号码”栏记录包裹到达簿顺号,然后在方框内加盖车站日期戳。到站应在包裹到达的16 h内,按到达国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办法通知领收人。

包裹应交付包裹运行报单所载的领收人,也可以交付给持有领收人委托书的其他人,但其所持的委托书必须符合到达路现行国内规章的规定。领收人或其委托人不必提出包裹票,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

到达交付包裹时,应向领收人核收途中和到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领收人在包裹运行报单背面签字。车站将领收人身份证件的号码等有关事项记入包裹运行报单背面相应栏内。凭委托书领取包裹时,车站还应填写委托书号码等有关事项。然后在包裹运行报单背面“关于包裹交付的记载”栏填写“已交付”字样,并在方框内加盖车站日期戳。

车站交付包裹后,将包裹票和包裹运行报单造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一次有效的委托书,到站应当收回交连同包裹运行报单一并上报。

如已将包裹的到达事项通知领收人,而领收人在5 d以内未来领取,包裹即认为无人领取,并按到达路国内规章予以变卖。但按包裹托运的家庭用品,如领收人不在或未来领取,应自到达之日起30 d后方可予以变卖。车站应将包裹变卖情况通知发送人。包裹在运到期限结束后经过20 d因铁路过失还不能交付时,即认为已经灭失,领收人有权要求铁路赔偿。

如果由铁路责任造成包裹运到逾期,待包裹到达后领收人可以向车站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包裹发送人同时也是其领收人,则当因铁路责任造成运到逾期的情况下,发送人有权要求凭包裹票将包裹返回发站。到站应将发送人的意见记入包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