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12.2.2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行李的托运和承运

行李应预先托运。承运的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发送。如无此可能,则行李应随办理行李运送的最近一次列车发送。

旅客托运行李,为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失,可以声明价格。是否声明价格由旅客本人决定。旅客不希望声明价格时,应在行李票“声明价格”栏填写“本人不声明价格”字样,并由旅客签名。

旅客可以分件声明价格,也可以声明总价格。声明价格时,由旅客用发送国货币提出,承运的车站应按本国主管部门公布的折算率,将全部行李的总价格折算为瑞士法郎,连同每件的价格一并记入行李票。铁路应按《国际客价》的规定收取声明价格费。声明价格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运价计算。

发站在承运行李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是否与物品本身价值相符。如果不符而旅客又不同意修正,则这批行李只能按不声明价格托运。

铁路承运行李,应填写行李票交旅客核对,并在旅客提出的客票背面加盖“行李”字样戳记。旅客在收到行李票时,应核对票面记载同其所提要求相符。

行李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行李票,填好后交给旅客,旅客凭此在到站领取行李;第二联为运行报单,随同行李运至到站;第三联为行李票存根,由发站留存并随当月报送上级机关。行李票和行李运行报单用绿色底纹白纸印制,行李票存根用白纸印制。行李票样式如表9.9所示。

行李票用发送国文字复写填写,填写时可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由《国境铁路协定》指定的国境站翻译成相应国家文字。

发站在行李票上填写的所有事项,均应相应记入行李运行报单和行李票存根。

二、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在保证旅客行李运送的前提下,如行李车中有空闲货位,发站可以承运包裹。包裹的承运可按适用的运价规程所载的各站为发到站,不需提出客票,但这些发到站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内。

发站承运包裹后,应在每件包裹上牢固地粘贴统一的铁路标签。发送人托运包裹,必须声明价格。包裹声明价格的办法与行李相同。发送人声明价格时,铁路应按《国际客价》的规定收取声明价格费。

发送人要求托运包裹,应首先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车站同意承运时,给发送人开具包裹票交发送人核对,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承运日期和包裹票号码。包裹的承运日期以包裹票上加盖的日期戳为准。申请书由发站留存。

发送人在收到包裹票时,应核对票面记载同其所提申请书的要求是否相符。

发送人交运包裹时,发站工作人员应首先准确确定包裹的件数、单件重量及总重和包装状态。然后计算经由的每一铁路的运费和杂费(声明价格费等),并填写包裹票,包裹票样式,如表9.10所示。

三、行李、包裹的运送

1.行李的运送

行李一般随旅客乘坐的列车发送。如途中需要中转,则应按旅客的经路用商定的列车进行接续运送。如商定的列车不办理行李运送或来不及换装,则应将行李装到办理行李的最近一趟列车运送。发送国和过境国铁路都应按照运送票据所载的经由的国境站运送行李。行李在国境站需换装时,换装工作由铁路进行,不向旅客加收费用。

如果行李在途中(主要是在国境站)由于无人报关、违反海关规定、被查出违禁物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截留,则截留所在的车站应立即在行李运行报单背面注明被截留的时间、原因以及截留部门,由车站工作人员签字,加盖车站戳记。然后编制商务记录,同时将截留的情况,包括截留部门和原因等,用电报通知行李的到站。如到站不在本国铁路,则应报告上级机关,同时通知本国出境国境站。出境国境站应立即通过对方国境站将有关情况通知到站。

行李的运到期限规定为:图定列车运行时间、海关查验及办理其他手续(卸车、交接等)时间以及延长因素。

2.包裹的运送

包裹应随承运时指定的车次发送。发送国铁路和过境国铁路都应按照运送票据所记载的经由国境站运送包裹。包裹在国境站需要换装时,换装工作由铁路进行,不向发送人或领收人加收费用。

包裹的运到期限自包裹承运的次日0:00起算,包括发送时间、运送时间以及延长因素。

其中发送时间为1 d。运送时间按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每300运价里程为1 d。行李、包裹运送延长因素及延长时间包括:

(1)途中每换装一次延长1 d。

(2)履行海关及其他规定手续发生意外滞留时,延长所滞留的时间。

(3)非铁路责任造成停运或停装时,延长停运或停装的时间。

(4)行李、包裹扣留检查、被检查出违禁物品时,延长因检查造成的滞留时间。

(5)因铁路责任造成运到逾期,旅客要求将行李返回发站或转运至他站、发送人或领收人要求将包裹返回发站时,运到期限从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相应延长。

(6)由于包裹发送人或领收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包裹滞留时,延长所滞留时间。

行李、包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滞留或出现延长运到期限的因素时,车站应立即在行李、包裹运行报单背面“其他记载”栏注明滞留和延长运到期限的原因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