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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12.1.7 知识点七 乘车条件
知识点七 乘车条件

1.乘车票据的有效期

客票有效期为2个月,但涉及往返客票时,有效期为4个月。

有效期自发售日起算,到2个月或4个月后的发售日同日的24:00终止。如有效期终止的月份没有该日,则客票有效期算至该月最后一天24:00终止。

客票发售日以客票上规定位置加盖的售票处日期戳为准。但对预售办法发售的乘车票据的有效期,可以自发售日以后起算,在此情况下,有效期应按客票上单独注明的乘车日期起算,但注明的乘车日期不得超过铁路规定的预售期限。

旅客因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结束旅行,则在客票有效期终止前,可凭有关的书面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向铁路提出延长有效期。如铁路确认旅客的理由正当,则应予以延长。一张客票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两次,不论是单程票还是往返票,每次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改签和退票

(1)改签。

旅客购票后至列车发车后3 h内,可以变更乘车日期或同一经路上的车次。铁路如有空闲席位应办理改签手续。具体条件和办法如下:

①团体旅客。发车5 d前可变更乘车日期和同一经路上的车次,不扣除任何费用;发车前5 d内不得改签。

②对持散客票的旅客。发车3d前,可变更发车日期和车次,不扣除任何费用;发车前3 d内至发车前6 h,可变更发车日期和车次,扣除卧铺费的80%作为退票费;发车前6 h至发车后3 h内,只可改签相同车次的下趟列车。此时,原卧铺票作废。旅客须重新购买卧铺票。

改签时,将原在客票背面加盖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戳划销,重新盖戳;而卧铺票则须将原票收回,再重新开具一张新卧铺票。

(2)退票。

①团体旅客。发车5 d前可以办理退票;发车前5 d不予退票。

②对持散客票的旅客。发车3 d前可以办理退票;发车前3 d内至发车前6 h,可以办理退票,但需扣除卧铺费的80%作为退票费;发车前6 h至发车后3 h内,原卧铺票作废,只可退还客票费。

以上各种情况下,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3.变更席别和径路

(1)变更席别。

由于铁路责任(如发售重号等)不能给旅客提供符合票面等级的席位时,可将旅客安排在较高等级车厢,不再补收客票和卧铺票差额。持较低等级车厢乘车票据的旅客要求改乘较高等级车厢时,补收相应的票价差额,开具补加费收据。

(2)变更径路。

旅客在乘车前要求变更乘车径路时按退票办理。乘新径路车时应重新买票。

如果旅客在运行途中某一站要求变更径路时:

①新径路票价低于原径路票价时,车站在客票背面记载实际乘车径路。如变更径路后经由的国家也随之发生变化,开具一张补加费收据,注明新的径路和经由的国家铁路名称。

②新径路票价高于原径路票价时,向旅客核收票价差额,开具补加费收据。

③新径路只涉及接受变更申请的国家铁路时,按该国铁路国内规章办理。

4.儿童乘车条件和各种减成的规定

(1)儿童乘车条件。

①未满4周岁的儿童不单独占用席位时,每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1名;超过1名时,其他儿童应购买儿童客票。单独占用席位时,每名儿童均应购买儿童客票;单独占用卧铺时,还应购买卧铺票。

②年满4~12周岁的儿童不论是否单独占用席位,每名儿童均应购买儿童客票;单独占用卧铺时,还应购买卧铺票。

③超过12周岁以上儿童乘车条件与成人相同。

儿童年龄以乘车开始之日护照所载为准。

(2)各种减成的规定。

为照顾儿童和残疾人乘车,国际旅客联运中对儿童、盲人陪同、旅行团体和往返乘车旅客,在购买客票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卧铺票一律不予减成),具体规定如下:

①儿童减成:儿童客票的票价为成人票价的50%。

②对于团体,单程乘车时,客票减成25%;往返乘车时,减成40%。团体旅客中,不计算持各种免费乘车证的旅客。

③对往返乘车,非团体旅客往返乘车时,客票减成20%。

④对盲人的一名陪同(可以是人或经过训练的狗)在陪同盲人乘车时,免付客票费。

以上各种减成,旅客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

5.中途下车

如护照和行政当局的规定许可,旅客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在中途站下车,不限次数和时间,但中途下车不延长客票的有效期,并应在列车到达时起3 h内,向车站提出乘车票据,以便做关于中途下车的记载。

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无论从中途下车的车站,或从客票所载乘车径路上前方的其他车站,均可继续乘车。乘车前,旅客应在售票处办理签票手续。

旅客在中途下车时,卧铺票即失去效力,对未乘坐里程的费用也不予退还。卧铺票由卧车列车员留下。如果旅客从非国际联运站继续乘坐卧车,则应首先按国内票价,购买至最近的联运站的卧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