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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3.4 知识点四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
知识点四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

(一)赔偿标准

1.实际损失的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行李、包裹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行李、包裹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价值的行李、包裹,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2.保价运输的赔偿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行李、包裹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时的赔偿标准如表5.7所示。

表5.7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价格一览表

(二)赔偿手续

(1)行李、包裹灭失、损失或超过运到期限30 d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2)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内提出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附下列证件:

①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②行李票或包裹票。

③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3)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只要能够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事故单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30 d。

(4)车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需审核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定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如经铁路审核确定责任不属于铁路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资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出庭答辩。

(三)赔偿时限

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限为365 d。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1)全部灭失为运到期限终了的次日。

(2)部分灭失或损坏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者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必须在30 d内办完赔偿手续。

(四)赔偿批准权限

(1)赔偿(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200~5 000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3)赔款超过5 000元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五)赔偿款额清算

(1)赔款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铁路局列销。

(2)赔款超过200元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责任站相互间清算;跨铁路局的由铁路局相互间清算。

(3)责任局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 d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路总公司按季强行划拨。

(4)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5)行李、包裹事故赔款,不论行李、包裹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