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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3.3 知识点三 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划分
知识点三 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划分

1.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如发生灭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时铁路应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铁路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萎、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规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运的物品。

(5)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物品。

(6)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由于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

铁路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涉及铁路内部的发送站、中转站、到达站及各次列车等单位,为了判明造成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者,以便追究赔偿责任,也必须进行责任划分。

(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或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4)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3 h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 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时,责任列接收站、段。

(6)列车到达终点站后,超过1 h不签收或虽未超过1 h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点站责任。

(7)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8)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9)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10)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入“其他”:

①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②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③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12)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局;跨铁路局的,报铁路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