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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3.2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

(1)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

(2)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10 d,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3)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站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查询无结果时。

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的)一式三份。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提出赔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应收回)。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调查分析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基本资料,是旅客或货主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不得虚构、假想、臆测,用词必须具体、准确、明了,书写应清楚,如有涂改必须由涂改人在改正处盖章,对事故责任无确切依据时不作结论。编制事故记录时应根据事故性质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如丢失、被盗事故应由车站负责人、公安人员、有关行李员及装卸人员共同编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行包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二)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送有关铁路局。

(1)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任,应将装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应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2)站、段在接收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3 d内,段必须在15 d内答复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答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5 d不答复时,即视作责任单位。

(3)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4)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

行李、包裹未到查询、调查程序如图5.3所示。

图5.3 行李、包裹未到时查询、调查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