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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2.3 知识点三 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
知识点三 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赔偿限额。

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办理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确认的证据。处理时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由事故处理协商各方签字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