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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2.2 知识点二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知识点二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

凡持有效车票的旅客,经检票口进站验票加剪开始,至到达目的地出站缴销车票时止(中转和中途下车的旅客自出站至进站期间除外),在旅行中遭受到外来、剧烈、明显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以及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旅客人身受到伤害以至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均属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保险或运输、保险双重责任。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及等级

1.种 类

旅客人身伤害按其程度分为3种:

(1)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具体参照铁道部颁发的《关于公布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有关文件格式和部分赔付标准的通知》。

(3)死亡。

2.等 级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6类:

(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三)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处理

1.处理办法

(1)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通过列车广播寻找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协助救助,旅客医生实施救助前,列车长应先确认其身份、姓名、单位,并做好记录;实施紧急救护时,医护工作者应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告知患者或同行旅客。抢救无效死亡时,由医护人员确认并在客运记录上注明。列车上的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2)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站长)应当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疾控所)和公安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人数较多时,应当封锁事故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4)发生旅客伤亡人数较多的车站或列车认为必要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协助组织抢救。

(5)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特快、直达特快、动车组列车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不得使用紧急制动阀)。列车长、公安及运转车长应立即下车查看旅客情况。对造成重伤的应迅速抬上列车送至前方有救治条件的停车站紧急救治;当场死亡时,应将尸体移至道旁,用适当物品予以覆盖,同时通知就近车站并派人与车站办理处理事宜。在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通过运转车长通知就近车站派人寻找。同时,列车长应在前方停车站拍发电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铁路局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6)直达特快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护时,列车长要通过检车乘务员与机车乘务员联系,请求在县级以上车站停车。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调度员汇报列车长的请求,并向列车长反馈调度员的命令。调度员接到列车长的请求后,应立即确定停车站,并下达停车命令,同时通知受理站。受理站应组织有关人员接车,并做好列车下交旅客的救治准备工作,尽早组织开车。受理站不得要求列车工作人员下车处理。

(7)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列车长、车站客运主任应当会同铁路公安部门及时勘验事故现场,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加剪情况等。

(8)站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因病),均应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和有关证据并保护好证据材料。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证言、证据应当准确、真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并保护好证据材料。铁路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据。

(9)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并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接收车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简要记录事故原因、旅客姓名、性别、车票票号、发到站等内容,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时,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时,由车站客运部门负责办理就医程序。

(10)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3 d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11)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12)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须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13)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垫付,如旅客或其家属确有困难,经事故处理站站长(车务段长)批准,用站进款垫付;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14)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公安机关或医疗部门确认死亡后,车站应当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对死者的车票、衣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或死亡原因系伤害致死需立案侦查时,可根据公安机关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必要时应对尸体做法医鉴定。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7 d。

2.事故速报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当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当逐级向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客运处、列车担当主管部门及发生地所属铁路局客运处拍发事故速报。事故速报内容包括:

(1)事故种类。

(2)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3)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4)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5)事故及伤亡简况。

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当立即调查情况,收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3 d内向事故处理站移交。

【例5.5】××年×月×日1234/1231次(南宁—福州,南宁客运段承担乘务)旅客肖××(男,39岁,身份证号:×××)于惠州开车后,因6号车厢左侧第三个车窗滑落,砸伤其左手中指,经广播找医生(李瑞,男50岁,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师,身份证号×××)救治后(包扎止血),初步诊断为骨折。旅客肖××车票:广州东—来舟硬座客快联A1623,随身旅行包一件。列车长应如何处理(前方停车站为南平)?

列车长处理方法如下:

(1)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2)通过列车广播寻找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协助救助,旅客医生实施求助前,列车长应先确认其身份、姓名、单位,并做好记录。实施紧急救护时,医护工作者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告知患者或同行旅客。

(3)受伤旅客如需要交车站处理时,联系客运调度安排前方停车站(三等以上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4)应收集旁人材料(两份以上)及医生开具的初步诊断意见书,编制客运记录,连同伤者及其车票、旁人材料一并交南平站处理(旅行包自带)。若旅客行李不能自带,则应附物品清单一份。

(四)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结案

1.事故处理工作组的组成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事故处理工作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

(1)事故处理站(车务段)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事故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处理站公安派出所。

(4)与事故处理有关的单位或人员。

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担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局局长担任组长。

2.事故处理工作组的主要工作

(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事宜。

(2)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事、公安部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处理尸体意见等。

(3)查实伤亡旅客身份,通知伤亡旅客家属或发寻人启事。

(4)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5)处理死亡旅客尸体。

(6)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7)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事宜。

3.事故分析会的召开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应派员参加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会。应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明确处理费用

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医疗费用按实际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限额。如旅客人身伤害系法律、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其医疗费用由旅客承担。

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旅客身体两处以上受伤并部分机能丧失的,应当累加给付,但不能超过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旅客受伤治愈后无机能影响,在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的5%以内酌情给付。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额给付。

如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旅客人身伤害是由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勘验、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费中列支,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上列明。

因事故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有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铁路局)的,由处理事故局将以上费用转账给责任单位;无责任单位的,转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责任轻重由事故处理工作组确定。

5.事故赔付程序

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提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见表5.1),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表5.1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 NO

事故处理工作组接到“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后,应当尽快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偿。办理赔偿应当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见表5.2),事故处理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并加盖“事故办理专用章”生效。同时,开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通知书”(见表5.3),及时将赔偿金、保险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需向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转账时,由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账“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接到转账“通知书”等资料后,应当于10 d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铁路局;超过10 d时,每超过1 d,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事故处理站、段保管,案卷保存期为5年。

表5.2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 NO

表5.3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通知书 NO

(五)责任划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

1.旅客自身责任

旅客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引导、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自身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设施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①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②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③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④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⑤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⑥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⑦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⑧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其他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①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②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伤害的。

③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④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⑤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⑥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⑦因餐车、售货车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⑧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⑨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⑩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

如事故处理工作组认为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3)其他部门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

3.第三人责任

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时,受害者可直接向施害的第三者索赔;第三者不明或无力承担时,铁路运输企业可先行赔付,而后向施害的第三者追偿。

4.其他责任

非上述三种责任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责任。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事故案卷、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报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单位共同的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客运主管部门裁决。发现事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符合规定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纠正。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当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如表5.4所示,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表5.4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 NO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3)因无票扒、跳车。

(4)有欺诈、骗保意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运输责任:

(1)不可抗力。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铁路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