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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8.1.3 知识点三 线路中断后对旅客的安排
知识点三 线路中断后对旅客的安排

列车停止运行后,应按下列规定安排已购买车票的被阻旅客:

(1)在停运站或被阻列车上时,在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作为免费返回发站或中途站退票、换车、延长有效期的凭证。如旅客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等候继续旅行时,在通车10 d内可凭原票重新签证恢复旅行。在返回途中自行下车,运输合同终止。

(2)在发站(或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全部的有效车票票价,但手续费、加收部分的票款、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补收的费用以及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票价不退。

(3)在停止旅行站(或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票价与发站至停止旅行站间票价的差额,发站至停止旅行站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铁路责任退全部票价)。

(4)铁路组织列车绕道运输,组织原列车绕道时,原票有效;组织换车绕道时,注明“因××原因绕道××站乘车”,并加盖站名戳。绕道变座、变铺时(铁路责任按铁路原因变座、变铺),对应补票的要补变更区间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对应退票的要退变更区间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票价不退。绕道过程中,旅客中途下车时,运输合同终止。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

(5)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6)旅客索取线路中断证明时,由车站出具文字证明,加盖站名戳。

【例5.1】某年5月10日,一旅客持甲—丁的硬座客票(11.00元,到站为丙站的加快票票价1.00元)。在列车运行至丙站后丙—丁区间因水害线路中断,该旅客要求返回乙站终止旅行,问该如何处理?该区段线路如图5.1所示。

图5.1 甲—丁区段线路图

【解】(1)在丙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因前方水害,于5月10日返回乙站”,加盖站名戳。

(2)车站办理退票,退还已收票价与发站至终止旅行站间(甲—乙)票价的差额,发站至终止旅行站硬座票价1.00元,加快票价已使用至到站不退。

应退11.00-1.00=10.00(元),不收退票费。

收回原票,填退票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