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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7.2.1 知识点一 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知识点一 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一、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6种:

(1)特急电报(T),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指铁路总公司、下属公司、铁路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

(3)限时电报(X),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

(6)普通电报(P),指上述5类以外的电报。

二、发报权限、范围和内容限制

1.发报权限

铁道部铁电务〔1991〕130号文件规定,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1)部、部属公司、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2)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的驻在单位。

(3)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4)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2.发报范围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1)铁路总公司(包括内设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2)各铁路局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3)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4)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局批准。

(5)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3.电报内容限制

拍发电报时,电文涉及的事项必须是工作范围的内容。如遇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1)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上处理个人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2)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3)挑战书、应战书、倡议书、感谢信的电报。

(4)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5)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6)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局及以上单位或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7)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

4.使用铁路电报注意事项

拍发电报必须使用铁路电报纸。

编拟电报稿应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即汉字及标点符号,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文字力求简练,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并在原稿上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电报稿左上角应有收、抄报单位,右下角有发报单位本部门电报编号、日期,并应加盖公章、名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