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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6.6.2 知识点二 无法交付物品
知识点二 无法交付物品

无法交付物品的产生,往往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不善、运输质量不高以及旅客或托运人自身过失等原因所造成。为此,必须加强理货、保管、装卸、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把无法交付物品减少到最低限度,以致消灭。

对已发生的无法交付物品,应想方设法寻找线索,千方百计使其物归原主。车站对自站发现的或列车移交的无法交付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动用,并按下列几个环节处置:

1.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

(1)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是指由于铁路或托运人、收货人的原因,造成不能交付给正当收货人的物品。

(2)无法归还的旅客遗失物品是经查找未能归还原主而由车站保管的物品。

(3)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是旅客在车站携带物品暂存处存放,长期无人领取的物品。

2.无法交付物品的管理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无法交付物品的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有条件的车站,账和物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由保管人负责。回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时,比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

3.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车站、经营人对无法交付物品,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到达通知日起,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满90 d无人领取时(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车站、经营人进行公告。公告满90 d仍无人领取时,开列清单,报请铁路局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

(1)行李、包裹、旅客遗失物品、暂存品等,送交拍卖行拍卖(如当地无拍卖行时,应向铁路局指定设立的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转送)。

(2)枪支、弹药、机要文件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等,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以外,其他物品均应作价移交(即拍卖收入)。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品、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及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自变卖日起180 d内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来领取时,车站、经营人应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报铁路局审核拨款。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拨归铁路收入(按保价办理的行包冲抵保价费)。

车站所建立的“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应记载无法交付物品内容及处理情况,逐季报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