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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6.5.2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知识点二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旅客或托运人交由铁路运输的行李、包裹,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取消托运和变更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运输变更有一定条件限制,如行李应随人走,凭客票托运,在变更到站时,仅限办理运回原发站和中止旅行站。再如鲜活物品因本身易于变质、死亡及受运输条件的限制,除装运前取消托运外,不办理其他变更。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根据装运前后的情况分别办理。

1.装运前取消托运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核收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简称“客杂”,见表3.10),并将“客杂”号码及和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添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表3.10 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装运后变更到站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或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如要求取消托运或变更到站时(鲜活物品除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原票内容,交旅客或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对要求变更到站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旅客或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核算凭证。对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在办理时,都应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2)列车接到电报,找到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可按此办理)。

(3)行李、包裹所在站接到电报后,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应收保管费日数及款额,改正货签上的发、到站,连同行李、包裹运回发站或运至新到站(对列车移交的也同样办理)。

(4)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和实际运送区段里程通算运费的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如超过规定免费保管期间时,核收保管费(包括所在站发生的保管费)。补收时填写“客杂”,退款时填写退款证明书,并将收回的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与包裹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但货件可凭原行李票继续运送,收货人凭原行李票在原到站提取。

因误售、误购客票而误运行李时,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正当到站运费的差额,不收变更手续费。同时应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的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记,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上一并上报。

【技能练习】

1.何谓铁路行李、包裹运到期限?

2.行李、包裹的运送原则是什么?运到期限怎样计算?运到逾期如何处理?

3.在受理旅客或托运的行李、包裹时,车站在验货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4.快运包裹以铁路为主要运输工具运送时,其运到期限如何确定?

5.行李、包裹要求运输变更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