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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5.5.4 知识点四 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四 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

1.准乘列车的规定

(1)持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和便乘证,在正式或临时营业铁路上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2)持用探亲乘车证,准乘除国际、旅游列车以外的各种旅客列车。

(3)持用通勤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4)持用就医乘车证,准乘快车和普通旅客列车。

(5)持用铁路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均可乘坐空调可躺式客车。

2.乘车证明的规定

(1)持用铁路各种乘车证的职工出入车站及在列车内须与旅客同样经过检验手续,同时交验工作证、离休证、退休证、家属医疗证或家属证。任何证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证件。

(2)出差、探亲、驻勤、开会、入学、出校、调转赴任、搬家还必须交验相应的证明,如职工出差证明书、人事调转命令、户口迁移证明等。

3.其他规定

(1)持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定期就医、就医、软、硬席乘车证,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定期通勤乘车证,一个月只限用一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

(3)持用铁路乘车证,均不能免费托运行李、搬家物品等。

(4)探亲乘车证除换乘外,中途不能下车。

4.免费使用卧铺的规定

职工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护送等,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起算,从20:00至次日7:00之间,在列车上过夜6 h(含6 h)或连续乘车超过12 h(含12 h)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

5.乘车证回收的规定

按年度(学年)办理填发的乘车证,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车证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 d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7 d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