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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5.3.2 知识点二 车票的有效期间
知识点二 车票的有效期间

车票是运输合同,任何一种合同都有一定的时效,作为运输合同的车票也不例外,其时效即为有效期间。

1.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管理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车票。

车票有效期间,是根据列车衔接和旅客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制定的。

通票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1 000 km以内为2 d,超过1 000 km,每增加1 000 km增加1 d,不足1 000 km的尾数也按1 d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00止计算。

2.车票有效期间的延长

遇下列情况,可适当延长车票的有效期间: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不能抵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0 d。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同行人同样办理。

(3)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日期。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时,应在客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因铁路责任还应在行李票上同样签注,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3.车票有效期间失效的处理

(1)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间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间终了站(如列车正在运行中,则从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2)旅客持用的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