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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4.3.2 知识点二 租车及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知识点二 租车及租用、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一)租车

租用人向承运人租用客运车辆时,租用人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租用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租用车辆种类、数量;租用时间和区间,租车费用,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 100元。

(二)挂运和行驶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承运人动力挂运或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租用人签订合同。

企业自备客车或租用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1.空车

不分车种均按0.534元·轴-1·km-1核收。随客运列车挂运的空客车如有随车押运人员时,应购买所挂运列车等级的硬座车票,随货物列车挂运的空客车的随车押运人员,按货运押运人收费标准核收押运费。

2.重车

(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按标记载重及所装行李或包裹品类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企业自备动力牵引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0.468元·轴-1·km-1(含机车轴数)核收行驶费。

铁路机车车辆工厂(包括车辆研究所)新造车或检修车出厂在正式营业线上进行试验时,同样收取挂运费或行驶费。

军运、邮政部门租车和自备车辆挂运及行驶的收费标准,按军运和邮运有关规定办理。

挂运费和行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