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客运组织 第2版
1.4.3.1 知识点一 包车运输
知识点一 包车运输

凡旅客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含普通客车、公务车)或加开专用列车(含豪华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应载明: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包用车辆的种类、数量、时间;发站和到站站名;包车运输费用;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签订包车合同时,包车人应预先缴付相当于运输费用20%的定金。

一、包车运输费用的计算

包车或加开专用列车,应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或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包车停留费、空驶费及其他费用等,并且,包车或加开专用列车的运输费用,在全部运行中,里程采取通算。

1.票价

(1)座车(含合造车的座车部分),按座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

(2)卧车(含合造车的卧车部分),按卧车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1/2)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1/2)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按1.5人·t-1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乘坐包车或专用列车的旅客,票价高的与票价低的(即成人与儿童,包括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等)混乘一辆包车时,按票价高的核收,如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的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票价。

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快速列车、特别快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的快车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不同列车等级时,按首次挂运(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2.运价

行李车(含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1/3计算(不足1 t的尾数进整为1 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加开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隔离车或宿营车不另计费。如用隔离车装运行李、包裹时,应核收包车运费。

3.使用费

娱乐车、餐车按每日每辆核收使用费,不足1 d,亦按1 d计算。但餐车合造车减半核收使用费。

4.包车停留费

包车停留费是指包车或加开的专用列车,根据包车人提出的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时(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所应付的费用。

包车停留费按每日每辆核收,并根据产生停留的自然日计算,即自0:00起至24:00止为1 d,停留当日不足12 h减半核收。

包车停留费,根据运输成本并考虑减少计费标准、简化手续等要求,将各种不同车辆予以归类,每一个类别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现行的车辆归为五类: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5 000元(餐车合造车按减半核收)。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3 300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1 800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1 400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1 d内同时发生停留费、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5.空驶费

空驶费是指包车人指定要在某日包用某种车辆,而乘车(装运)站没有所需车辆,须从外站(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以及用完后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所产生空驶应付的费用。

对车辆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按每车每公里核收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6.其他费用

(1)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15%核收。

(2)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如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根据实际运行日数,按每日每辆核收欠编费。当日不足12 h的减半核收。

二、包车变更费用的计算

包车人包用的车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时,可以办理包车变更。但包车人在未交付运输费用前取消用车计划时,定金不退。如已交付运输费用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包车人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核收:

①开车前48 h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②开车前不足48 h至开车前6 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③开车前不足6 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④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

(2)包车人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 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 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人在中途站延长使用区段或延长停留时间时,需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人当时付款有困难时,应根据其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

中途缩短停留时间或缩短使用区段时,所收费用不退。

(4)包车人在中途站要求变更径路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的票价、运费差额。要求变更到站时,应补收自变更站至新到站与自变更站至原到站的票价、运费差额。

变更径路、到站均不退还票价、运费差额。

如包车中承运人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