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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 一部孔雀王国史
1.7.4 第4部分 羯陵伽法敕[93]
第4部分 羯陵伽法敕 [93]

《羯陵伽第一法敕》

《羯陵伽边境居民法敕》[94]

官员对边境部落的职责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对萨姆帕的高级官员所说如下:

无论我的见解如何,都希望能加以践行,并按某种方式得以施行。在我看来,欲达此目的,需遵循我的指示。

“所有人都是我的孩子”,就像我希望自己的孩子享有此生和来世的富足、安康一样,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如此。

“对于没有征服的边境,国王有何旨令?”

国王希望“他们不惧怕于我,信任于我,并从我这里得到幸福而非忧伤。”此外,他们应该了解这样的事实,即“国王将宽容对待我们”及“为了我,他们应该奉行虔诚之法以获得此生和来世的幸福”。

为此目的,向你们传达我的旨令。向你们传达我的旨令,让你们周知我的意愿与坚定的决心与承诺。借此,可摆脱欠我的债务。

现在,你们应照此执行,履行自己的职责,务必让这些人信任我并了解事实,即“国王就像我们的父亲一样;他爱我们就像爱自己一样;我们对国王来说就像他的孩子”。

在向诸位传达并宣告我的意愿与坚定决心和承诺之后,我将派当地官员肩负此任,因为你们能够让当地百姓信任我,并能确保他们此生和来世的富足,从而也为你们获得极乐,并偿还欠我的债务。

为此目的,撰写此正法文稿,这样高级官员就会竭力获得边境居民的信任并使他们践行正法。

每个季节开始的蒂西亚日须诵读该文稿。蒂西亚日之间也可诵读。有时可以单独给一人诵读。

你们要这样竭力完成我的旨令。

评 注

该法敕现已完全理解。我之前的译文没有太大变化。该法敕与另一个一起颁布的法敕都意义非凡,因为里面记录的是阿育王公开宣布的话。几个世纪以来,阿育王就这样用自己的语言同我们讲话。引用国王话语时,涉及第一人称到第三人称的不断转换,因此两个羯陵伽法敕不好翻译。这两个法敕只涉及被征服的羯陵伽城邦和一直住在边境的荒野部落。这两个法敕代替了未在羯陵伽发布的《第十一摩崖法敕》《第十二摩崖法敕》和第《十三摩崖法敕》。我称为边境居民法敕的碑文,是在刻有《第十四摩崖法敕》的岩石上发现的,就刻在《第十四摩崖法敕》之后。马德拉斯甘贾母区的杰格达碑文保存十分完好。奥里萨邦普里区的陶利碑文破损严重。除了写给托萨利王公和高级官员的陶利碑文,这些碑文几乎如出一辙。托萨利是新兼并城邦的首府,而杰格达碑文是写给萨姆帕的高级官员的。据穆罕默德·哈拉帕尔斯巴德·萨斯特里研究,陶利与托萨利是同音词。杰格达碑文旁的古代废墟明显与萨姆帕的一样。托萨利王公可能是阿育王的一个嫡子。

羯陵伽法敕完全是为了给高级官员的治理提供指导。这些官员受托去管理一个不久前还充满敌意的领土。这块领土还不断受到周边野蛮、半开化部落的骚扰,因此需要坚定却宽容的慈父般的管理体制。这里所宣扬的原则是令人钦佩的,但令人好奇的是,1848年,一个不太可能熟悉羯陵伽法敕的英国官员复述了该法敕的主要提议。卡斯特先生在旁遮普的霍希亚布尔的宣言包括以下段落:“你所受的伤,也是我所受的伤;你所得的一切,也是我所得的一切……让那些参加叛乱的人重归我身边吧,因为犯错的孩子终是要回到父亲那里的,他们的错误会得到谅解”。[95]

需要对几个细节作简短的评注。

“见解”直译为“我所领会的”。

“所有人都是我的孩子”是效仿佛陀“所有生灵都是我的孩子”[96]

“还清欠我的债务”在《第四摩崖法敕》中也出现过。

“desu nyutike hosdmi”意为“我将派遣当地官员”,字面意思是“我将在当地任命官员”。这是一个奇怪的短语。“ayuktas”的意思是下属行政机构。

据说蒂西亚日是因月亮与星座相连而命名。在印度,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将一年分成三个季节。在《政事论》中,一年有六个季节。布勒指出阿育王的做法同古代婆罗门经典中的做法一致。阿育王对已有管理体制的创新都是为了弘扬正法,这可从他的佛教立场中看出。

《羯陵伽第二法敕》

《城邦法敕》[97]

官员对城邦的责任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以下是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对管理城镇的高级官员所说的话:

无论我的见解如何,都希望能加以践行,并按某种方式得以施行。在我看来,欲达此目的,需遵循我的指示,因为你们管理着成千上万的人,你们会得到这些善者的爱。

“所有人都是我的孩子”。就像我希望自己的孩子享有此生和来世的富足、安康一样,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如此。

然而,你们没有完全领会法敕的精神。一些人,可能只注意到了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务必要让百姓知晓政府的治理原则。

同样,一些人招致监禁或拷问,若他们承受的是没有理由的拷问[98],就会有很多人为此感到悲痛。这种情况下,你们就要做出公正的审判。

然而,某些秉性会左右你们的判断,即嫉妒、缺乏毅力、无情、急躁和怠惰。你们必须远离这些不良秉性。整件事的根源在于持之以恒并充满耐心地贯彻管理原则。懒惰的人会举步不前,然而一个人必须前进、进步并持之以恒。

同样,你们务必要知晓自身职责并牢记:此戒律乃尊贵陛下的旨意。践行此戒律终得硕果,反之则招来灾难。天国与王室都无法拯救那些执迷不悟之人。执迷不语之人将永远得不到我的尊重,反之,若按我的旨意行事,你们将获得极乐并偿还欠我之债务。

每个蒂西亚星宿日都须诵读此法,蒂西亚星宿日之间也可诵读。有时也可以单独给一人诵读。你们要竭力完成我的旨令。

为此,我创作此文稿。这样一来,城镇管理者就会尽快努力避免无缘无故的监禁及拷问现象。

为此目的,为与正法相一致,我将派一些性情温和、尊重生灵的圣洁的官员进行治理,并每五年进行轮换。这些人知晓我的意愿,也会奉行我的旨意。

乌贾因王公将派一个相似的官员机构来完成此任务,任职不超过三年。

塔克希拉也是如此。

上述高级官员……一直轮换任职,如果届时没有渎职,则可以继续处理此事,从而执行国王的命令。

评 注

杰格达碑文是讲给萨姆帕的相应官员的。其他碑文里没有提到王公,很明显是因为王公地位高贵,不需提及。该碑文和羯陵伽法敕—即边境居民法敕相同的地方见羯陵伽法敕评注。

“viyohdlika”指“管理”。

“niti”指“管理原则”。布勒将该词译为“政府的原则”,塞纳尔则译为“责任道德”。在我看来,阿育王指的是“Niti-sastras”,或政府治理方面的论述。该论述与《政事论》一类的作品有密切关系或完全一致。现有论述都取自“Niti”,尽管这些著作比阿育王时期晚得多,却一定同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一样,基于一些已丢失的古籍。

同梵语“parikleka”相对应的“拷问”一词,应译为“拷问”而不是“误用”,见我之前的译本。很久前,塞纳尔就将该词正确译为“拷问”。考底利耶《政事论》的发现揭露了孔雀王国司法拷问方面的律法有多么可怕。很久之前就已经有这样的律法了。考底利耶在“《论典》”[99]中证实了这一点。该书第四卷的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详细探讨了这一主题。第十章谈及肉刑和其他等效的处罚。第八章主要涉及“逼人招供的审讯与拷问”,前提是“有罪之人就应当受到拷问”。书中列举了十八种可怕的拷问方法。受害者可能得忍受其中一种或所有刑罚。当阿育王提及“没有正当理由的拷问”时,他似乎指的是不顾及律法的任意拷问。第九章专门谈到了官员对该种受阿育王谴责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办法如下:让犯人遭受不公正拷问的监狱负责人要罚款四十八panas。panas可能与先令或法郎大致相等。如果该负责人殴打犯人致死,则罚以一千panas。执法过程总是伴有蓄意的非法拷问。第十一章详细阐述了这一点。很明显,阿育王保留了《政事论》中记述的其祖父时期的残忍刑法。阿育王只是力图通过忏悔和监督来矫正滥用职权,但没有人知道这样做的成效如何。

“Anusamgana”的意思参见《第三摩崖法敕》。

“尊重生命的神圣性”。布勒指出该句是奇怪的梵语复合词“slakshnarambhah”,意为“克制祭祀杀戮”。

塔克希拉和乌贾因都是由王公担任总督的首府。一般来说,这些王公是王后生的皇子。在文学传说中,阿育王曾在继位前在这两个城邦为他的父王效力。我们也无法确定处于边关的城邦每三年调换一次官员的原因。“相似的机构”一词对应的是梵语“varga”。

可以说,该法敕已完全得到解读,而该译文可视为正确的译文。

【注释】

[1]婆罗马吉里碑文;与《第一小摩崖法敕》上下相连刻在了一起,是《第一小摩崖法敕》的一个补充法敕,从原碑文第八行中间开始。—原注

[2]罗钵那碑文。最佳摹本见《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2卷第298页,1892年。—原注

[3]西尔万·莱维(1863—1935),法国人,印度学专家与东方学研究者。—译者注

[4]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1875—1950),印度著名的考古学家与碑铭研究家。—译者注

[5]《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1卷第171页,1912年。—原注

[6]《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2卷第298页。—原注

[7]可读作“s-ati”,另一个“sata”不小心漏掉了。—原注

[8]《阿育王法敕》,第1卷第188页。—原注

[9]见石板碑文,《海德拉巴考古系列》,第1期,1915年,加尔各答。—原注

[10]解读该法敕使用的是1887年的摹本;参见1891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0卷第165页塞纳尔的译文,但塞纳尔的译文有待修正。—原注

[11]此处应省略了“一特别主题”—译者注

[12]出自《毘奈耶最胜法说》。—原注

[13]出自《圣种经》。—原注

[14]出自《怖畏当来经》。—原注

[15]出自《牟尼偈》。—原注

[16]出自《寂默行经》。—原注

[17]出自《优婆帝沙门经》。—原注

[18]罗睺罗(前563或前480—前483或前400),乔达摩·释迦牟尼唯一的儿子,据传生于乔达摩·释迦牟尼宣布放弃王权的那一天,因此起名罗睺罗,意为“觉悟之羁绊”。后来在释迦牟尼的教化下开悟。—译者注

[19]出自《说罗睺罗经》。—原注

[20]今印度贝鲁,拉贾斯坦邦斋蒲尔县的一个城镇。—译者注

[21]见1911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113页胡尔契发表的文章。—原注

[22]即正法。—原注

[23]《佛教翻译》,第396页,沃伦著,1900年。—原注

[24]《通往涅槃》,第106页,1917年,剑桥。—原注

[25]《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387页,1913年。—原注

[26]《美国演讲》,第一系列,1896年。—原注

[27]以下出现的字母缩写分别代表以下地区:D代表陶利;G代表基尔那尔;J代表杰格达;K代表伽尔尸;M代表曼塞赫拉;Sh代表夏巴加里希。—原注

[28]解读本法敕时所使用的碑文是夏巴加里希碑文,参见布勒的抄本,本文略有修正。—原注

[29]详见《阿育王法敕》,加尔各答,寺院出版社,1919年。—原注

[30]详见胡尔契在1913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653页中的论述。—原注

[31]塞纳尔译。—原注

[32]详见1913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2卷第253页到第258页以及1918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7卷第221页到223页。—原注

[33]知识和雄辩女神。—译者注

[34]羚羊或羚羊属。—原注

[35]详见吕德斯在1911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037页中的论述。—原注

[36]详见以下文献:《重要地名词典》第2版,1908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1卷第231页,1912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5卷第200页,1916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6卷第22页到第67页,1917年。—原注

[37]参见《一千八百年前的泰米尔》第15页,马德拉斯,1904年。—原注

[38]即科尔卡伊,后来的卡亚勒。—原注

[39]梵语写成的治国安邦方面的古印度著作,一般认为该书作者是考底利耶。—译者注

[40]详见文森特·亚瑟·史密斯在1918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7卷第48页中的论述及1908年出版的《重要地名词典》第2版。—原注

[41]前261—前246年在位。—原注

[42]基尔那尔碑文。—原注

[43]托马斯在1914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385页发表的论述。—原注

[44]《比哈尔与奥里萨邦研究协会期刊》,第4卷第37页。—原注

[45]基尔那尔碑文。—原注

[46]其他碑文中未出现“毁灭”一词。—原注

[47]参见《释迦牟尼传》第21卷第6章第91页,柔克义著。—原注

[48]该词是梵语,意思是“世界守护者”。—译者注

[49]出自基尔那尔碑文。—原注

[50]详见1915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03页。—原注

[51]这里指法敕中的种种场景,也是法敕里出现的“场景”一词。—译者注

[52]在印度教中,提婆是一种具有神的特质、比人更加快乐的存在,但人们对提婆的崇拜程度比不上对佛陀的崇拜程度。—译者注

[53]详见《法显游记》第27章,莱格译。—原注

[54]参见弗利特在1911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485页的注释。—原注

[55]指造物主让黑夜消失的一天。—原注

[56]曼塞赫拉碑文最完整;其他碑文存有很大差异。—原注

[57]基尔那尔碑文中用的是“世界毁灭”。—原注

[58]基尔那尔碑文中用的是“易事”。—原注

[59]基尔那尔碑文中用的是“贪婪”。—原注

[60]《古文物研究》,第3卷第70页到第300页。—译者注

[61]《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8卷第80页,1919年。—原注

[62]见《第七石柱法敕》。—原注

[63]详见《摩奴法典》第8卷第126页。可将该条文与《摩奴法典》第7卷第16页的条文进行对比。—原注

[64]夏巴加里希碑文中作“vrachaspi”。—原注

[65]《政事论》,第2卷第6章。—原注

[66]详见塞纳尔《阿育王诏书》第2卷第280页的注释。—原注

[67]夏巴加里希碑文。—原注

[68]该碑文原文是“atra”一词;基尔那尔碑文中用的是“eta”;曼塞赫拉碑文中用的是“iha”;伽尔尸碑文用的是“hida”。—原注

[69]“ayaya”,基尔那尔碑文。—原注

[70]指佛教中摆脱痛苦轮回的八种途径。—译者注

[71]《对话》,第一丛书第190页,里斯·戴维斯著;《佛教》,第108页,1899年。—原注

[72]《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2卷第159页,1913年。—原注

[73]伽尔尸碑文,几近完整,同夏巴加里希和曼塞赫拉碑文基本一致。基尔那尔、陶利和杰格达碑文是一个不同的碑文组合。—原注

[74]弥尔顿《复乐园》。—译者注

[75]出自《复乐园》,第3卷第71页到第92页。—原注

[76]基尔那尔碑文中省略了该词。—原注

[77]1187年到1196年在位。—原注

[78]详见1902年《锡兰考古调查报告》第11页。—原注

[79]克伦威尔(1599—1658),英国军事及政治领导人。—译者注

[80]据卡莱尔所说,该信于1635年1 月11日在圣艾夫斯写成。—原注

[81]原文中“宗派”对应“sect”一词,“教派”对应“denomination”一词,“dsec”比“tenomination”一词要短,因而在反复出现该意义时,“宗派”一词使用起来更方便。—译者注

[82]《安河》,第3卷第391页,贾勒特译。—原注

[83]夏巴加里希碑文,几近完整;伽尔尸碑文有些不同;其他碑文有缺损。—原注

[84]参见塞纳尔的《阿育王诏书》第1卷第323页。—原注

[85]《比哈尔与奥里萨邦研究协会期刊》,第3卷、第4卷。—原注

[86]原文为“Bloch”,作者这里应该是笔误,误写成“Beloch”。—译者注

[87]引自塞纳尔译文。—原注

[88]柯林斯,《拉古瓦姆萨地理数据》,第37页,1907年,莱比锡。—原注

[89]伽尔尸碑文中是“Nabhake Nabhapamtishu”。—原注

[90]见《早期印度史》最新一版。—原注

[91]见《早期印度史》卷首插画。—原注

[92]基尔那尔碑文,比夏巴加里希碑文稍显完整;三个碑文都保存完好,伽尔尸是第三个碑文。—原注

[93]早期单独或独立的法敕。—原注

[94]解读该法敕时用的是杰格达碑文的摹本与抄本。—原注

[95]详见《印度统治者系列》中《约翰·劳伦斯》一书第46页,艾奇逊著。—原注

[96]详见以下文献:《信仰之莲》第89页,埃米勒·路易·布尔奴夫著;《印度教指南》第61页,克恩著,斯特拉斯堡,1896年。—原注

[97]陶利碑文。—原注

[98]原文有笔误,根据后面的注释,这里是“拷问”,而非原文的“监禁”。—译者注

[99]从广义上讲,”Sastra“一词的意思包含“戒律”“规则”“论述”等意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