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进一步加快书刊流通,提高馆藏书刊的利用率,根据《内蒙古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及《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逾期将对读者诚信积分产生影响。
第三条 遗失书刊者原则上采用购买原样的书刊(同书刊名、著者、同版本、ISBN/ISSN号一致)进行赔偿,并每本按10元收取图书加工费。如果购买不到,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一) 2000年以后(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0-1989年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原价的50倍赔偿;1970-1979年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原价的100倍赔偿;60年代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原价的200倍赔偿;50年代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原价的300倍赔偿。遗失的图书除按相关规定赔偿以外,每本另收取图书加工费10元。
(二) 外文原版书、孤本书、线装书、贵重画册等特藏文献一般应以同版次的书相抵。如无法购买,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外文影印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孤本书、线装书、贵重图书须按对该书的评估价赔偿。
(三) 多卷集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按全套价格赔偿;遗失其中两册以上者,按全套价格的2倍赔偿。
(四) 一般中文期刊遗失一期,按全年价格赔偿,遗失两期以上者,按全年刊价的2倍赔偿。
(五) 外文期刊遗失一期,按全年刊价的2倍赔偿。
(六) 遗失期刊合订本,按期刊全年总价加装订费的3倍赔偿。
(七) 凡遗失图书查不到原价或市价时,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适当估价进行赔偿。
第四条 污损(含勾画、涂改)书刊及随书条码、书标,污损部分每页按5元进行赔偿,污损严重的书刊按遗失书刊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使用不当造成书刊掉皮、散页、残缺的,视残缺程度按书刊原价的1-5 倍赔偿。
因使用不当造成成套书刊损坏或缺页者,按成套书刊总价(原价)5 倍赔偿,单册书刊按原价3 倍赔偿。
第五条 撕损书刊内RFID标签,一律按偷盗书刊处理。
第六条 借阅书刊逾期收费和遗失污损赔偿的资金通过学校校园卡中心POS机进行收取,读者需持校园卡进行缴费,所有款项统一划拨到学校财务处账户,用于零采图书和破损图书的修复。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