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经洞悖论
1.斯坦因、伯希与与王圆箓的交易的性质问题
在这个触动中国人中枢神经的极其敏感的问题上,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总是占据上风。对于王圆箓,连斯坦因都认为,是“虔诚的宗教热情、天真的愚昧与狡滑固执的奇特混合物”。国人自然没有更好的评价。而对于斯坦因、伯希和与石室遗书的交易,重则莫不冠以“西方列强”“强盗”“骗子”“盗贼”,轻则也以“劫取”相称。
这里也出现了选择词汇的“两头尖、中间大”的情形。
罗振玉、王国维这两位中国敦煌学的开山师祖,不知是无暇顾及,还是囿于他们同伯希和的个人关系,在他们的著作中似乎看不到此类词汇。
第二代敦煌学学者,由于辛亥革命后民众的觉醒,其著作中对于石室遗书流落外域,开始明确表态。陈垣将其代表作冠之以《敦煌劫余录》,陈寅恪写道:“敦煌者,吾国学术之伤心史也。
“五四”以后献身于国内敦煌学研究的众多著名学者如向达、王重民、贺昌群、黄文弼等,在全身心投入实际工作,继续做披荆斩棘的学术创作的同时,也同现了知识分子的爱国思想。
第三代敦煌学学者,随着时代的要求,革命斗争的考验,他们的观念、觉悟比之以往更为提高,爱国主义精神强烈地反映表现在研究中。
只是到近年来,一种较为尊重客观的,对历史进行重新反思和审视的目光,才从最新一代研究人员、学者的眼镜后面透露出来。
客观事实是,不论我们对于祖国的宝藏空前规模地流失于世界各地多么痛心疾首,这种感情的表露体现多么诚挚的愿望,当年王圆箓和斯坦因、伯希和进行的交易毕竟是一种商业行为。斯坦因用700两白银、伯希和用500两白银,换取了藏经洞里近二万件文物。付出的代价是微不足道的,斯坦因本人对此毫不掩饰,他也认为确实便宜。
可是,再便宜,仍然是一种商品交易,王圆箓并不知道那是件件价值连城的宝物,有些是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
古今中外,历史上比王圆箓更愚蠢的也大有人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阿拉斯加州,是用一平方公里一美元从沙俄买来的,便宜不便宜?
战争期间,非常时刻,大片大片的国土河山被政客们作为交易的筹码,划算不划算?
2.王圆箓对藏经洞文物的权利问题
有人提出,王圆箓没有权利出卖石室遗书,因为在藏经洞发现后的第四年即1904年,甘肃省府已命令其“封存”,那时还没有什么斯坦因、伯希和“盗取”之事。这个前提是:石室遗书是“国家财产”。遗憾的是,这又是一个当代概念。众所周知,中国的寺院,在佛教东渐,历代封建皇权的推波助澜之下,不但享有特殊的政治权力,而且伴生出了独特的寺院经济。这种畸形经济形态现象是一直存在的且根深蒂固。寺院的田地免缴赋税,可以出租,寺院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连皇帝都要给著名寺院“进贡”,遑论“索取”。唐代法门寺地宫出土文物中皇室敬奉珍品之事,足以证明。
从这个概念出发,王圆箓本人任何时候都没有表现出对于藏经洞文物的“主权”怀疑。既然基本上都是佛经,怎么会变成“官家”的东西(那时没有文物法上规定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这一条)?这就是王圆箓为何一直不断地和外国人继续做交易的原因。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他始终畏畏缩缩,并不是怕官府,而是怕激起民众情绪。伯希和在其《敦煌石室访书记》中曾有这样的记载:“……又和斯坦因曾居洞子三日,得地方官之允许,出资购买其一部分。道士且言斯坦因临行遗资若干,以便续购。余闻而大喜,效法斯氏,不难获得宝藏矣。”“得地方官之允许”,语焉不详,权做参考,但斯坦因、伯希和离开千佛洞时,光斯坦因第一次就拉了5牛车卷子,不要说在近百年以前,就是在见惯了外国人的现在,地方官不同意,他能拉走吗?可见地方官吏并没有把这些文物当做“国家财产”。省府的口头命令,只不过是“封存”,暂不予处理的意思,相当于现在的“研究研究”而已。地方官吏没有文物是“国家财产”的概念,朝廷是否有呢?1910年,清廷学部训令敦煌县令将藏经洞剩余文物解往北京时,曾向千佛洞寺院“补偿”了一笔钱。从“补偿”而非“奖赏”来看,清廷也承认藏经洞所出仍为寺院所有。
3.王圆箓有没有保管石室遗书的义务
现在,即使是小学生,也明白保护国家财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王圆箓不可能这样理解。如果说,石室遗书是“国家财产”,那么,保护者当然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代理人,而且必然要以某种形式体现出来。上至朝廷、省府,下至地方,没有哪一级“国家机关”对王圆箓交付过这样的任务,王圆箓也没有拿到过一两银子的代管费。所以,从法律角度讲,王圆箓并没有保管文物的义务。当然,从社会道德讲应该无偿尽义务。但王道士是出家人,他主要遵从宗教“功德”,世俗的道德观对他约束不大。假定朝廷给了他代管费,哪怕再少,他接了这件事,从法律上才可追究他的责任人的责任义务。
既然藏经洞的文物归寺院所有,又没有承担任何形式上的管理这些文物的契约协定,加上王圆箓和地方头面人物的融洽关系,所以他就大胆地出卖石室遗书,“经济搭台,文化唱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