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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园随笔
1.4.26 “射”与“矮”
“射”与“矮”

常听人说,“射”与“矮”两字应当互换。理由是“寸身”为矮,而“委矢”才是射。其实这是望文生义,不足为训。

“射”为会意字,甲骨文及金文均作箭在弓上或以手拉弓搭箭之形,篆体始从“身”从“寸”,隶变后即“射”。而所谓“身”,实是“弓”的误写(篆字弓、身形近)。所谓“寸”,乃是“又”(即手)的变体。盖取其弓弩发于身之义,与低矮之义无涉。射又写作“䠶”,字从“矢”,其射之义益明。“矮”为形声字,从“矢”(像人之身长如箭)、“委”声(委古音与矮相近),本义为“短人”(见《说文》),引申以为一切不长之物。显然,矮与“射箭”之义亦风马牛不相及。两字既非颠倒,互换又从何谈起?

汉字中像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我们切不可依据后来的字形去解释字的本义,否则难免流于穿凿一途(文字游戏又当别论)。宋代王安石的《字说》就犯了这个毛病(原书已佚,《文献通考》曾有著录)。从他书的征引中可以看出,王氏好以“会意”释形声字,如释“贫”为“分贝”,“伶”为“为人所令”,“霄”为“气升此而消”,“诗”为“法度之言”(“寺”为古代官署名)等等。实则上述字中的“贝”“人”“雨”“言”等均为形旁,而“分”“令”“肖”“寺”等都是声旁,荆公望文生义,独出心裁,遂闹出这样的笑话。难怪有人挖苦他说,既然“诗”为“法度之言”,那么“峙”就该是“法度之山”,而“痔”则为“法度之病”了。

(《兰州报》198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