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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园随笔
1.4.20 “合同”的由来
“合同”的由来

合同又叫作协议书。作为一式分执契约的合同,它的起源甚早,至迟在周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当时不叫“合同”,而称“判书”(或曰“质剂”“傅别”)。《周礼·秋官·朝士》云:“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就是说,只要债权人出示“判书”,借债人就必须按规定偿还,颇似今天的借贷合同。“判,半分而合者。”(郑玄注)古时契约是写在一块竹简(或木简)上,从中间分成两半,借贷双方各执一半为凭,对证时,可以合起来验看,叫作“合券”,即今之所谓“兑现”。战国时孟尝君的门客冯谖替孟尝君到薛地收债,就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至则“使吏与诸民当债者悉来合券”的。不过为了收买人心,他在券合之后将竹简统统烧了,以示永远放弃债权(见《战国策·齐策》)。

“合同”一词的本义是“会合齐同”。由于判书是一种“合而同”的文书,所以后人便称判书为“合同文契”,简言之曰“合同”。《通俗编·财货》(清崔灏撰集)云:“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曰‘合同’,而不言契。”这就是今天“合同”之名的由来。

古代合同主要用作借贷的契约,但有时也作为奖赏的凭据。据《资治通鉴》记载,北魏熙平二年(517)立法:凡军中有功者,由行台(中央派出的军事机构)给券,当中竖裂,一支给立功者,一支送门下省(当时全国政务的中枢机构),以防伪冒。这种形式的合同又称为“分支”。韩愈《寄崔二十六立之》诗所谓“异日期对举,当如合分支”,即用此义。

合同发展到今天,形式日臻完善,用途也越来越广。除财贸、基建、供销、协作等方面外,又用于教育、科研、出版以至农村社队之中。它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甘肃财贸报》198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