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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园随笔
1.4.17 “诈”与“拘”
“诈”与“拘”

近读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见其中所记两位古人选诗的轶事,颇有趣味。一位是“唐宋八大家”之一的王安石。当年王利用宋次道家的藏书编《唐诗百家选》,于入选者先将标签贴于题目之上,然后令小吏抄之。“吏厌所取长诗字多,辄移签置不取小诗上”。结果,“选”出的诗常与荆公本意大相乖违。另一位是清初文学家钱谦益。钱撰《列朝诗集》时,从黄俞邰千顷楼中借书,对入选的诗篇,每“于题上以指甲掐之”作为记号,再令小胥过录。“胥奉命唯谨,于掐痕侵印他页者,亦皆抄入”。这样一来,抄出的选本简直令人啼笑皆非。难怪阮葵生说:“胥之失也拘,吏之失也诈矣!”由今观之,吏、胥虽一失之“诈”,一失之“拘”,然殊途同归,皆足以败事。

这不禁令我想到今日某些机关的办事人员。那些办事不依政策,自作主张,甚至弄虚作假,以图蒙骗上级的行为,不也可以称之为“诈”吗?而进退唯上司意图是从,不动脑筋,不辨然否,以至辛辛苦苦办错事的人,其失正在于“拘”。“诈”者常思投机取巧,执行政策难免走样;“拘”者思想僵化,办事效率肯定不高。对此,我们在配备各级领导机关办事人员的时候,实应当引以为戒。

(《兰州报》1983年7月17日)

又,姜亮夫师告余,其《楚辞通故》成书后,曾倩笔工抄之,议价每页3角。而抄者为多获笔资,竟有三分之一系重复抄录。先生视力欠佳,当时未能辨之。待付印前发现,已哭笑不得矣。此与荆公及牧斋事颇相类,故附记于此。作者2019年4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