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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此美丽 献给所有与癌症抗争的人们
1.11.7.2 医疗期及退养政策
医疗期及退养政策

单位并没有义务老养着病人,它们要考虑竞争、利润、生存等因素。所以,统筹研究解决在职癌症患者的医疗期及退养政策,以期建立长效机制,是一条基本的途径。

医疗期,指的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进行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是对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一般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些重大疾病患者予以特殊政策照顾的精神。对于癌症患者来说,大多数难以在一两年的时间内完全康复重返工作岗位,除了治疗之外,还需要较长时间休息调理,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年轻的癌症患者,其原来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很重要的生存平台。如果用人单位能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灵活执行医疗期等方面的政策,对癌症患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支持爱护,也同样是一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光荣行为。

病退和内退,不同于正式退休养老,而是国家针对癌症等疾病患者从单位退归社会的政策平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病退、内退方面的政策,但在病退、内退的年龄和数量指标等方面统管较严。我妻子患病当年37岁,18个月的医疗期到来之前,我和妻子就常常想,离45岁病退还有好几年,在这几年里妻子是不是既不能病退,也难以内退呢?为此,我和妻子曾经两次去省会人社部门咨询过相关政策,但好几个处室未给出明确答复。幸好,妻子的单位托住了她,我们就不用再操这个心了。我想,读者中与我家情况类似的一定还有很多,国家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可否考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更为方便宽松的退出平台和接续渠道,有关病退、内退和医疗期方面的政策,是否可以更灵活和更有弹性一些。病退和内退的指标及条件,再适当宽松一些,并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这样,癌症患者就能较好地摆脱退养方面的心理和经济负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