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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之路
1.21.1 附:1789年8月26日宣布的《人权宣言》序文及十七条
附:1789年8月26日宣布的《人权宣言》序文及十七条

法国人民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以不断地提醒他们那些属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做比较,从而使其受到尊重;以便使公民们的申诉从今以后建立在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上,永远以确保宪法与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中心。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人类与公民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差级只有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建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由法律规定。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被迫行事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没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任何人不得被随意控告、逮捕或拘留。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其意见,甚至宗教意见,并不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除非是在触犯法律滥用此项自由的情况下。

第十二条 对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来维护;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武装力量受任者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必不可少;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明确显示必需性,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人权宣言》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图为序文和十七条的纪念版。上方正中是“理性之目”。让-雅克-弗朗索瓦·勒·巴赫比耶(jean-jacques-FranÇois Le Barbier),1789年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