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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社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援助手册
1.10.3.4 4.依法防控常识
4.依法防控常识

作为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将法治思维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全过程。应当至少了解以下15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按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或者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6)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7)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9)未按照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等,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

(12)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13)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或者决定,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组织群众聚集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贪污、挪用、侵占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