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琵琶概述

琵琶概述

历史上的所谓琵琶,并不仅指具有梨形共鸣箱的曲项琵琶,而是多种弹拨乐器,形状类似,大小有别,像现在的柳琴、月琴、阮等,都可说是琵琶类乐器。其名“琵”“琶”是根据演奏这些乐器的右手技法而来的。

琵琶又称“批把”,汉代刘熙《释名·释乐器》:“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意即批把是骑在马上弹奏的乐器,向前弹出称作批,向后挑进称作把,根据它演奏的特点而命名为“批把”。在古代,敲、击、弹、奏都称为鼓。当时的游牧人骑在马上好弹琵琶,因此为“马上所鼓也”。大约在魏晋时期,正式称为“琵琶”。

我国在秦代以前有一种“鼗”的乐器,是一种小鼓,有长柄,两旁有垂耳,持柄而摇,旁耳自击而发音。秦代时,在鼗上加了弦而成“弦鼗”,始称作“琵琶”。以后又有“秦琵琶”、“阮咸琵琶”、“曲项琵琶”等。

古代称作琵琶的乐器有好几种,它们在音箱的形态上,有圆形与梨形两类。在从琴字头之前,“琵琶”两字是写作“批把”、“枇杷”、“鼙婆”、“擘耙”等。

为什么古代圆形与梨形音箱的弹弦乐器都叫做琵琶呢?这正如刘熙《释名》中所说:“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批”、“把”原是右手的两种主要弹奏指法,这两种指法等于是现代的“弹”、“挑”指法。由于古代在演奏圆形与梨形音箱的弹弦乐器时,基本上都是用“琵”与“琶”的指法,所以,当时就把这一类乐器都称作“琵琶”了。

自汉代至唐代,随着时代的进展,歌舞音乐的盛行,弹弦乐器也相应地发展,弹弦乐器的种类大大增加。此时,如果在各种弹弦乐器上仅用同一个“琵琶”的名称,必然会感到不方便。起初,人们在“琵琶”两个字之前加上一个词来区别,如“秦琵琶”、“阮咸琵琶”(以上两种都是圆形音箱)、“曲项琵琶”(梨形音箱)等。后来,人们又把每种乐器分别命名,至此,“琵琶”两字,才成为古代曲项琵琶,即现在流行的琵琶的专用名称。

我国古代的阮、琴、瑟、筝等都是用手指弹弦发音。曲项琵琶刚从西域传入时,是右手拿一个较长大的“拨子”来做“推手前”与“引手却”的,所谓“以放拨重为精耳”。自唐代起,“唐贞观中裴洛儿始废拨用手”。但在唐代,用“拨”与“手”还同时存在了一段时期。

梨形音箱的直项琵琶,汉代已有(东汉晚期辽阳棒台子屯墓壁画有直项、八轸、梨形、横抱琵琶)。在公元350年前后,我国北方已有曲项、四弦、梨形音箱琵琶,《隋书·音乐志》:“《天竺乐》起自张重华(346—353)据有凉州,重四译贡男技。”敦煌北魏(439—535)壁画中,也有四弦曲项琵琶。至隋唐时期还流传得相当广泛,用作独奏或合奏,而且成为当时庞大乐队中的主要乐器。从古代图片中,可以看到,唐代前称作曲项琵琶的乐器,它的外形与现在的琵琶很相似,只是复手比现在的要高,体积比现在的稍小些,柱位(即音位)只有四个(相当现在的第二、三、四、五的四只相)。后来,柱位接受了当时的阮咸琵琶、秦琵琶的音位排列方法,改成十四柱、十五柱等,丰富了音位,增广了音域。但四柱与十四柱的曲项琵琶,还同时存在了一个时期。

从现有资料中,明代琵琶有四相九品。至清末民初,柱位有四相十品、四相十二品、四相十三品等各种形式。现在所用的琵琶,已大都按照平均律半音排列,柱位有六相十八品、六相二十三品、六相二十五品、六相三十品等。

在演奏姿势方面,古代曾把曲项四柱的琵琶放在后背肩上站着弹奏,演奏者可以边奏边舞。但大多数演奏者还是把琵琶向左斜放在腿上坐着弹奏。自从增加了十个(或十一个、十二个)竹品,并在指法上作了较多创造,拥有一些独奏乐曲之后,为了便于演奏,人们把坐着斜放在腿上的姿势,逐步改成坐着直放在腿上的姿势。

20世纪30年代,我国民族音乐家刘天华先生曾对琵琶进行了大胆改革,首创六相十三品琵琶,使之既可按传统音律演奏,又可按十二平均律演奏。上海大同乐会也曾制成了一种琴型呈葫芦状的琵琶,它是我国最早的一张六相十八品琵琶。

新中国成立后,琵琶的发展再次达到了新的高峰。在乐器改革上,程禾嘉先生首先根据十二平均律排列相、品,使琵琶成为可以任意转调的平均律乐器。50年代,邝宇忠同志首先试用金属弦代替丝弦,使琵琶发音能满足古今中外各类乐曲演奏的需要。与此同时,梁世侃先生首先研制成赛璐珞人工指甲取代演奏者的生理指甲,克服了生理指甲在演奏中带来的种种局限。

琵琶最早只作为演唱的伴奏乐器,后来演奏技巧逐渐丰富,才成为优良的独奏乐器。现在,除用于民族管弦乐队外,还是江南丝竹、广东音乐、潮州弦诗、福建南音等乐种的主要乐器;在南方的一些戏曲和苏州评弹、四川清音等说唱音乐中,它也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伴奏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