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放疗的原则

1)根治性放疗:适用于Karnofsky功能状态评分标准评分≥70分的患者,包括因医源性或(和)个人因素不能手术的早期NSCLC、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NSCLC和局限期SCLC

2)姑息性放疗:适用于对晚期肺癌原发灶和转移灶的减症治疗。对于NSCLC单发脑转移灶手术切除患者可观察或行术区局部放疗或立体定向放疗,对于广泛期SCLC患者可行胸部放疗。

3)辅助放疗:适用于术前放疗、术后放疗切缘阳性(R1R2)的患者;外科探查不够的患者或手术切缘近者;对于术后pN2阳性的患者,鼓励参加术后放疗的临床研究。

4)术后放疗设计:应当参考患者手术病理报告和手术记录。

5)同步放化疗适用范围:不能手术的ⅢAⅢB期患者,建议同步放化疗方案为EP(足叶乙苷+顺铂)方案或TP(多西他赛+顺铂)方案。如果患者不能耐受,可以行序贯化放疗,培美曲塞联合顺铂或卡铂方案作为同步或序贯用药的方案之一。

6)接受放化疗的患者,潜在不良反应会增大,治疗前应当告知患者。放疗设计和实施时,应当注意对肺、心脏、食管和脊髓的保护。治疗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因不良反应处理不当导致的放疗非计划性中断。

7)采用三维适形放疗、调强放疗技术或图像引导放疗等先进的放疗技术,建议在具有优良的放射物理技术条件下,开展立体放射治疗(stereotactic body radiation therapySBRT)。

8)放疗靶区勾画时,推荐增强CT定位或PET-CT定位。可以参考PET-CT的肿瘤生物影像,在增强CT定位影像中勾画肿瘤放疗靶区。

9)接受放疗或放化疗的患者,治疗休息期间应当予以充分的监测和支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