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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伦理   节选自《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
1.8.7 七、致谢

七、致谢

根据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1987),可以在正文后对下列方面进行致谢: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

从学术道德规范的角度,致谢时应体现诚信原则。一方面,对于给予作者支持和帮助的个人和机构,应在必要时被明确提及(如资助作者研究的组织机构、基金项目等);另一方面,不应把并未给予作者实质支持的个人和机构列入致谢之中。

【案例】

有人为了便于论文发表,在致谢中列出相应领域的名人。不料被作者致谢的专家正是论文的审稿人,当他看到对自己的“致谢”时感到非常惊诧,因为他从未与作者打过任何交道,更谈不上“悉心指导”。显然,这是一种“狐假虎威”式的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