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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与创业
1.10.4.2 7.2.2 合伙企业
7.2.2 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第一是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第二是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第三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第四是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第五是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

2.融资难易度

融资难度较大。由于中小企业的特点使其很难从银行获得全部担保公司的贷款,这时合伙人便会通过扩大合伙人队伍来筹措资金,但风险较大。

3.税收负担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分别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是如此。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4.管理效率

管理效率较低,基于我国的合伙文化环境和现实状况,有必要在合伙人理论和实践中加强合伙关系的管理。合伙企业应当视员工和合伙人为伙伴,做事大家一起协商,而不是上下级行政命令。做合伙企业的老总也是在做人,人做不好,合伙企业更做不好。培育合伙精神与提倡适度竞争是辩证的统一。强调合伙精神并不是否定竞争,但竞争并非“窝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