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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使命 来自两会的声音
1.6.2.2 周岚:高度重视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周岚:高度重视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在发言中说,中国是以农耕文明为根基的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记忆中的故园。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见证,农业文化遗产则是农耕文明生产方式的重要记录,两者都是“乡愁”的重要载体,体现着因地制宜、与大自然共生的中华智慧,需要高度重视、认真保护、科学利用。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8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将有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带动资金、项目、人才流向乡村,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最终形成协调融合的城乡关系。

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形成保护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共识十分重要,因为作为农耕文明时代的历史遗存,需要采用非“工业化时期批量生产”的思路和方式精心保护、利用和管理。因此,唯有形成社会共识,采取务实有效的保护行动,才能有效防止开发建设性破坏,并在此基础上切实推动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遗产的当代活化利用,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文化资源,确保我们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有乡土文化的根”的现代化。为此,建议:

(一)尽快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已有四批次共4153个。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对推动传统村落保护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不够,而传统村落的保护涉及村民发展权利,事关乡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从保护和发展原则、保护对象、保护责任、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要求以及村民参与等方面,通过专门性的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二)组织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408项具有保护价值的农业文化遗产,随后又相继公布了四批次91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出台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我国地域广阔,农业生产体系和类型多样,远超出目前91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范围。因此,建议组织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通过立法调研,更全面地掌握我国农业文化遗产情况和保护现状,更有针对性提出农业文化遗产的遴选、保护和利用要求,同时推动社会保护共识的形成。

(三)切实推动农耕文明遗产转化为当代乡村振兴的重要发展资源。传统村落要认真保护其历史格局、传统建筑、村口老树古井等物质文化资源以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建设要严格管控和引导,确保其高度、体量、用材、风貌等与传统村落有机相融,并尽可能采用传统建造技艺。农业文化遗产地则要充分发挥其绿色循环特点,推广无化肥农药的绿色生产方式,依托农业文化遗产地培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识品牌等。推动上述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物以稀为贵”,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承载的“乡愁”记忆和代表的休闲慢生活,是吸引都市人到乡村去旅游乃至养老的动力。传统村落和山水田园的有机关系、特色田园乡村慢生活、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等,都是当下社会的“紧俏产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发展资源。因此要将农耕文明遗产保护与当代活化利用紧密结合,并与特色农业和手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文化活力营造、社会治理改善等联动推进。

(中国政策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