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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急救与突发事故处理
1.5.3.2 二、当事人自愿
二、当事人自愿

自愿指当事人允许或同意接受急救。意识清醒的成年人,应有表达是否愿意接受急救的权利。大众急救人员不能漠视这种权利。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在对神志清醒的成年人实施救助之前,必须主动征得患者同意,而这种同意必须是出自其本人自愿。征求意见时必须就将对其进行哪种急救措施进行简要说明,一般得到患者口头认可即可。

患者因丧失意识而无法表达时,法律应授权大众急救人员推定其愿意接受急救,并立即开展急救行动。根据我国国情,法律还应授权大众急救人员对丧失意识的异性患者实施急救,如口对口人工呼吸、为包扎伤口而脱掉或剪开衣服,在紧急情况下辅助分娩等。

施救人员在获得患者自愿表示时,应考虑其是否具备正确表达意愿的能力,如果当事人处于醉酒或吸毒状态,其表达能力将受到限制。

未成年人不具备合法表达是否接受急救的能力,急救人员一般向其父母或监护人征得许可;父母或监护人不在时,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代为授权。当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或集体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授权书,万一紧急事件发生时,校方或老师便可代表学生行驶表达权。在未成年人面临生命垂危或重伤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来不及得到授权,法律应推定其家长愿意其子女得到及时救助,急救人员此时应视为自动授权。

即使清醒的成年人有拒绝接受抢救的权利,如果急救人员认为其有接受抢救的必要,则应在维护其自愿权利和实际抢救治疗需要之间做出选择。拒绝抢救的意愿表达必须十分清楚,不能模棱两可。当事人有随时表达这种意愿的权利,如刚开始因失去知觉而被迫接受抢救,当意识恢复后如果表示中止抢救,则应尊重其要求,急救人员不能强迫或恐吓患者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