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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急救
1.11.5.2 二、现场急救
二、现场急救

由车祸(如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摩托车、汽车翻车等)引起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常须由政府、公安、急救、医疗部门多系统联合施救。

现场急救的顺序为紧急呼救→保护现场→现场急救→转运伤员。

(1)拨打救护电话“120”“110”及“119”。

(2)切勿立即移动伤者,除非处境会危害其生命(如汽车着火、有爆炸可能)。

(3)将失事车辆的引擎关闭,拉紧手掣或用石头固定车轮,防止汽车滑动。

(4)呼救的同时,现场人员首先查看伤员的伤情,根据伤情进行救护。例如,对脊柱损伤伤员不能拖、拽、抱,应使用颈托固定颈部或使用脊柱固定板,避免脊髓受损或损伤加重导致截瘫。

(5)实行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一旦伤员的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对伤员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6)对意识清醒的伤员,可询问其伤在何处(疼痛、出血、何处活动受限),并立刻检查患处,进行对症处理。疑有骨折时,应尽量简单固定后再搬运。

(7)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对现场进行保护,以便给事故责任划分提供可靠证据,并以最快的方式向交通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8)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时,大量外援到达后,应在抢险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抢救与分类转送伤员等工作。

(9)伤员量大时,必须进行伤情分类。对伤员分类验伤后,应尽快将伤员转送至医院,及时进行抢救,以降低死亡率和伤残率。

(10)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首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有针对性地实施应急行动,同时尽量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处实施现场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