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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急救
1.8.2 第二节 心肺复苏术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节 心肺复苏术的意义和作用

心肺复苏术适用于抢救各种原因引起的猝死者,即突然发生心跳和(或)呼吸骤停的伤病员。心脏一旦停搏,血液循环停止,体内储存的氧在4~6分钟内即耗竭。当呼吸首先停止时,心脏尚能排血数分钟,肺和血液中储存的氧可继续循环于脑和其他重要器官。因此,对呼吸停止或气道阻塞的伤病员及时进行抢救,可以预防心脏停搏。

人体大脑是高度分化和耗氧最多的组织,对缺氧最为敏感。脑组织的质量虽然只占体质量的2%,其血流量却占心输出量的15%,而耗氧量则占全身耗氧量的20%。儿童和婴儿的脑耗氧量占全身耗氧量的比例更高达50%。在正常温度时,当心跳骤停3秒时,人就会感到头晕;心脏骤停10~20秒时即可发生晕厥或抽搐;心脏骤停30~45秒时可出现昏迷、瞳孔散大;心脏骤停60秒后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心脏骤停4~6分钟后脑细胞开始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心脏骤停10分钟后脑细胞死亡。因此,为挽救生命,避免脑细胞死亡,要求在心跳骤停4~6分钟内立即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心肺复苏术。复苏的成功不仅在于使心跳、呼吸恢复,更重要的是使大脑的正常功能恢复。越早开始实施心肺复苏术,复苏的成功率就会越高。